两店一年,即特许人至少应有2家直营店,经营一年以上。直营店是指分公司或者由特许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。但并不是所有的分公司或子公司都能被认定为直营店,有2个例外: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再投资未经行政批准的子公司;分公司的直营店所从事的是与特许人非同一品牌、非同一性质的业务。还有两个特殊情形,没有直营店也可以进行备案:酒店管理为主营业务的特许人;网上购物、远程教育等新兴电子商务和以培训指导为主营业务的特许人。
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,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,或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、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。基于法律规定,被特许人以特许人欠缺“两店一年”为由主张撤销时,从司法实务的视角,应当以是否存在欺诈、是否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点,如果仅仅以特许人不满足“两店一年”主张撤销合同,是不会获得法院支持的。而在司法实务中,特许人是否隐瞒“两店一年”信息,或者故意做出虚假陈述,从而违背《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及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条规定,“两店一年”属于特许人基本情况的具体范围,属于法定的披露义务,影响被特许人对特许人是否具备成熟经营模式的判断,进而影响其对特许人所拥有经营资源价值的判断,做出了违背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法院对被特许人的撤销主张是予以支持的。